解讀最新融資租賃相關“營改增”政策
- 分類: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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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發布時間:2013-12-26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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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原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售后回租業務的13號文繼續執行,2013年8月財政部下發的關于融資租賃營改增的37號文將宣布廢止。
解讀最新融資租賃相關“營改增”政策
【概要描述】原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售后回租業務的13號文繼續執行,2013年8月財政部下發的關于融資租賃營改增的37號文將宣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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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政司高晟處長
原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售后回租業務的13號文繼續執行,2013年8月財政部下發的關于融資租賃營改增的37號文將宣布廢止。
首先是融資租賃銷售額的確定。106號文附件2中對融資租賃銷售額進行確定,將售后回租業務和非售后回租業務區分開來。文件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納稅人,提供除融資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放心保)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這一規定與之前的37號文有所區別。首先是扣除內容保留了借款利息,同時增加了發行債券利息,主要考慮到融資租賃公司取得資金的形式包括從金融機構借款和發債。二是對于直租等業務而言,原來允許扣除的關稅和消費稅不在扣除之列了,原因是營業稅下設備價款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抵扣,而現在增值稅下,可以抵扣設備價款的增值稅進項稅。而設備價款對應的進項稅稅基中就包含關稅和消費稅,若在計算銷售額時扣除關稅和消費稅,就導致進項稅和銷項稅稅基不一,造成進項稅比銷項稅大的問題,給企業造成期末留底的問題。三是扣除內容增加了車輛購置稅。
106號文附件3保留了37號文中對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并規定了即征即退的截止時間為2015年12月31日。
對于扣除憑證的問題,106號文規定融資性售回服務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的本金,承租方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關于金融業營改增后售后回租業務的稅收問題,高晟介紹道,明年要重點研究金融業營改增的問題,在研究金融業營改增的時候,售后回租到底往哪邊靠,是一個必須要解決的問題。希望在研究金融業營改增的時候,把售后回租作為統籌的研究,到時候可能不會實行差額征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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