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明確回租業務營改增開票等事宜
- 分類: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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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發布時間:2014-01-02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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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日前山東省國稅局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政策指引(十一)》規范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開具發票事宜,供參閱。
山東明確回租業務營改增開票等事宜
【概要描述】日前山東省國稅局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政策指引(十一)》規范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開具發票事宜,供參閱。
- 分類: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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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14-01-02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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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東省國稅局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政策指引(十一)》規范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開具發票事宜,供參閱。
(一)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3〕106號附件2),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應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試點小規模納稅人開具普通發票。
(二)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承租方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應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開具普通發票。
3、非增值稅納稅人按規定開具發票。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因此,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中承租方是增值稅納稅人的,其向提供方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或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銷售額,不作為納稅人銷售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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